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的建设,使党委更好地履行职责,充分发挥其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委是我院的政治核心,对我院全面工作实行政治领导,对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。
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
第三条 土木工程学院党委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,由7人组成,设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、统战委员、群工委员、青年委员等。总委委员须报校党委研究批准。
第四条 院党委书记(副书记)一般应为专职。
第三章 党委的职责
第五条 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指示、决议,结合本单位实际,认真调查研究,制定贯彻计划并组织实施。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、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
第六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,科研,行政管理,机构调整,教学任务的分配,重大科研立项和科研项目的开发,创收和校拨经费的分配、使用等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监督院系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顺利进行。
第七条 全面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。健全党内生活制度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定期召开党委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和党委民主生活会;指导所属党支部抓好支部班子建设,党员教育、管理和发展,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;教育党员努力学习政治理论,增强党性,提高思想觉悟,严守党纪,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八条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,制定发展计划,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,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工作。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。
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会同本单位行政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。抓好本系学生的思想品德与时事政治教育,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教育,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,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,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,引导他们坚定信念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把握师生的思想状况,关心他们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围绕院系的中心工作,深入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,开展优良教风、学风和爱校荣校教育,充分调动党员和全体师生的积极性。
第十条 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同单位行政领导一起,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日常管理、教育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、奖惩工作;参与本单位教职工职称评聘、调进调出等工作的讨论,进修学习、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。
第十一条 抓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。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选拔、配备和管理,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;会同行政抓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,做好全院招生、毕业生就业、学生奖惩和奖贷学金发放等;负责学生鉴定和政审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领导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,指导他们按照各自的性质和职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定期讨论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、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。
第四章 党委的工作制度
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。要定期召开党委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。党委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。主要内容是:听取党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讨论党委委员会的工作计划,讨论决定党委的重大问题等。
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。党委要经常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,对重大问题或超越总支职责范围的问题,必须事先请示,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。每年末要向学校党委报送一份工作总结。
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。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。党委成员除了参加民主生活会外,还要参加党支部、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,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思想情况,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对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。
第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。党委要采取开座谈会、个别谈心等
多种方式,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。每个委员要分工联系教研室、
科室、班级,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土木工程学院党委部委员会负责解释。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